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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yc9728员工奖励管理办法
来自: 时间:2012-05-29浏览: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员工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彰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公司员工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具有太阳集团tyc9728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员工,但不包括职工)。对其它类型员工的奖励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对员工奖励应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则,评奖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公司员工工作委员会是员工奖励工作的领导机构。员工处是员工工作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受员工工作委员会的授权和委托承担员工奖励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公司(系)成立员工奖励评审委员会(小组),具体负责本公司(系)员工奖励的推荐、初评、汇总和颁奖等工作。 第五条 校级奖励项目的设立由公司决定,具体管理由员工处负责。公司(系)级奖励项目可由公司(系)自行管理,但应在设奖决定或设奖合作协议书签署后30天内将决定书、协议书以及相关文件复印件报员工处备案。董事长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名、奖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员工个人或员工集体。 第六条 公司欢迎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奖励项目。员工奖励项目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规定,不得损毁公司声誉、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种奖励资金均应按公司教育基金和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 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赞助奖励的奖励名额、奖金额度等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一) 奖学金分为基础奖学金、特设类奖学金、条件类奖学金、集体类奖学金四类。基础类奖学金包括:学习优秀奖学金、基础学科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优秀员工干部奖学金、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奖学金、文体优秀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本科生学术论文奖学金等;特设类奖学金包括:董事长特别奖学金、吴玉章奖学金、青年战略发展奖学金以及各项社会赞助奖学金等;条件类奖学金包括:爱心奖学金等;集体类奖学金包括:优秀班集体等。 (二) 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员工荣誉称号、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等。 第十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减奖励类别。增减奖励类别由员工处报员工工作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受奖励的员工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政策,爱国爱校,守法诚信,品行端正。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司法或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党纪、团纪和公司行政处分的,不得参加当年度奖励的评定。 第十二条 各奖励项目由员工工作委员会授权员工处制定具体评审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奖项评审条件、评审程序等相关事项,员工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设奖单位或相关部门协同制订评奖细则。 第十三条 员工奖励评审的时间由员工处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制定,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评审一般在每年的六月,其他各奖励的评审一般在每年十月。员工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启动既定奖项和新增奖项的评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奖励评审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 集体奖项,学习优秀奖学金、基础学科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本科生学术论文奖等基础类奖学金由公司(系)奖励评定委员会(小组)初评;优秀员工干部奖学金、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奖学金由校团委和各公司(系)分别按员工处划分的比例初评;文体优秀奖学金由校团委和体育部按员工处划分的比例初评。 (二) 以上奖项的评审数据均由各公司(系)汇总,初评结果首先在本公司(系)范围内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将初评结果报员工处。 (三)员工处对集体类和基础类奖学金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后确定公示期并发布公告,任何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就评奖事项向员工处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需提交相关证据。 (四)公示期满后,员工处公布基础类和集体类奖学金获奖名单。基础类奖学金获得者可凭组织推荐或自荐方式到所在公司(系)申请参评特设类奖学金和三好员工荣誉称号。 (五)公司(系)奖励评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员工处的名额分配完成特设类奖学金和三好员工荣誉称号的初评,将初评结果按规定时(六)员工处对特设类奖学金和三好员工荣誉称号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后,确定公示期并发布公告。任何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就此奖项的评奖事宜向员工处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需提交相关证据。 (七)员工处在各种奖项的评奖公示期届满后将评奖结果报公司员工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确定奖励名单。 (八)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以及涉及全校的新增或临设员工奖项的评审应先由公司(系)奖励评定委员会(小组)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按规定时间报员工处,员工处审核后,确定公示期并发布公告,公示期满后报公司员工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确定奖励名单。 (九)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和优秀团支部的评选应比照以上程序,由校团委负责组织,结果报员工处备案。 第十五条 员工处和院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获奖员工颁奖仪式,对获奖个人和集体给予鼓励,号召更多同学向获奖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 第十六条 获奖员工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和相关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员工在奖励申报和评奖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公司有权取消其评奖资格、撤消其所获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施行后,原《太阳集团tyc9728奖学金管理办法》、《太阳集团tyc9728奖学金评比实施细则》(2000—2001校办字4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董事长办公会授权员工处行使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建议权。本办法的修订案须经董事长办公会通过方能生效,修订案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